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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12-09 15:23:39|阅读:373

汽车强迫报废有怎样的标准
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friendly社会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的使用、安全技术和检测排放情况,对符合标准,报废要求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性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保、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报废和标准监管工作。

第四条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机动车出售给在拆解、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登记的机动车,并通过企业拆解、回收予以销毁,同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移交公安机关。

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使用寿命;

(二)经修理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 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

(三)经修理、调整或者使用控制技术后,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物或者噪声仍然不符合 车辆标准的有关要求的;

(四)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证书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寿命如下:



(一)使用小型、微型出租汽车客车8年,中型出租汽车客车10年,大型出租汽车客车12年;

(2)出租车15年;

(3)小型客车使用10年,中型客车使用12年,大型客车使用15年;

(4)客车已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型、微型客车已使用10年,大中型客车已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已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和大型轿车20年;

(八)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单缸发动机9年、低速载货汽车和小型货车多缸发动机12年、载货汽车危险品10年、其他载货汽车(含半挂牵引车和全挂车牵引车)15年;

(九)装载功能性货物的特种作业车辆使用满15年,装载功能性货物的特种作业车辆使用满30年;

(10)正在运输的全挂车和危险品,半挂车,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以及其他半挂车;15年

(十一)使用三轮摩托车满12年,其他摩托车满13年。

对于小型、微型出租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比上述使用年限更严格的规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车的使用年限不得少于6年,普通三轮车不得少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少于11年。

小型和微型非营运客车、大型非营运车辆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没有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登记日期计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过2年未登记的,按照交付之日计算。

第六条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

(1)根据营运客车的规定,营运客车和非营运客车之间的切换必须在其寿命结束时进行。但小型、微型非营运客车和大型非营运客车转为营运客车的,累计使用年限按a所列公式计算。

对于下列里程的机动车,车主可以卖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可以按规定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提交交通注销、管理部门

(1)小型、微型客车从出租汽车起步60万公里,中型客车从出租汽车起步50万公里,大型客车从出租汽车起步60万公里;

(2)出租汽车行驶60万公里;

(3)中小型客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客车行驶60万公里;

(4)公交车行驶40万公里;

(5)其他中小客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客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客车行驶80万公里;

(6)专用校车行驶40万公里;

(七)小微非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道路;营运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机械车、非营运客车是指个人或单位;运输危险货物的非营利性自用客车,是指车辆专用的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等危险货物;改变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变为非营运或由非营运变为营运,小巴、微租巴士、租赁巴士等不同类型的营运巴士相互转换,危险品由货车转移至其他货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出租车、小型面包车、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条道路、约和标准、报废拖拉机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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